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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手冊鑑定及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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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1. 設籍本省疑似殘障福利法規定之殘障類別者。           
2. 所持殘障手冊後續鑑定日期到期者。
應用書表:
1. 疑似殘障者請準備三個月內一或二吋相片3張、身分證正反影本、戶口名簿正反影本、私章。        
2. 原殘障手冊後續鑑定日期到期者,請準備原殘障手冊及一吋半半身照片2張及戶口名簿影本。
鑑定費用負擔:
由縣市政府負擔每人五百元。(鑑定二項以上負責一千元)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或市府社會科福利股。
申請程序:
1. 申請殘障鑑定者應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鑑定
2. 持區公所或社會科發給之貼有相片之鑑定表至各鑑定醫院進行鑑定
3. 各醫院將鑑定表寄回縣巿府社會局
4. 縣巿府依鑑定結果核發殘障手冊:
    (1)不符合列殘者:寄還鑑定表
    (2)符合列殘者:社會科會郵寄身心障礙者手冊或發公文給身心障礙者至公所領取
如何補發殘障(身心障礙)手冊:
※ 殘障(身心障礙)手冊破損不堪使用:
    1. 應備文件:
        * 原殘障(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 戶口名簿及身份證(十二歲以下免持)
        * 最近一吋照片二張
        * 印章
    2.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殘障(身心障礙)手冊遺失:
    1. 應備文件:
        * 申請書或切結書
        * 戶口名簿及身份證(十二歲以下免持)
        * 最近一吋照片二張
        * 印章
    2.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戶籍異動註記:
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再攜殘障(身心障礙)手冊及身份證或戶籍謄本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戶籍異動註記。